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 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 浏览次数:216
  29日,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六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据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其中,《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按条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9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此外,《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需符合以下范畴: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政策促进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众所周知,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今年5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发布了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并指出,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应用需求,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确定研发重点和时序。加强目录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实施动态调整。根据目录确定的重点,抓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涉及重大技术装备现有专项的实施,在科技创新2030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待启动专项中,进一步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同时提出,健全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明确首台套定义、标准、范围,制定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等评定程序,确保评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首台套评定有效期,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通过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目录,作为示范应用的依据。
  通过自主创新和政策支持,以期到2020年,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形成,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重大技术装备综合实力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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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资料参考:工信部、中国产业信息网、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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